莱克电气(603355):《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做出决策。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业务部门: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二)财务部: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三)证券部: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是责任人。 (四)审计部: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等多种资源、方法相结合,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计划,提报董事长审核。 (二)董事长负责审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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