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603355):《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障经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以及对公司声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4.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经营层可能出现较大的决策、经营失误; 4.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导致公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5.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6.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4.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导;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等事件。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模式;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三)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四)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五)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督促、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持高度敏感,持续监测公司治理与经营、社会环境、公司股价及社会信息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前述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的预警信息传递的渠道主要有两种,正常情况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责任人负责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出该信息是否需要公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四条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快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事件处置小组,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尽可能多地、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 (三)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四)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五)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突发事件影响的大小,报经董事会批准决定是否将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七)事件处置小组及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发展,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充实应急内容,并做好记录工作; (八)监测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保持同投资者、利益相关者或者关心公司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以公司拟订的统一口径积极与外部沟通,做好相关沟通说服工作,消除不良影响; (九)突发事件影响的消除,及时解除公司应急状态。 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突发事件,处理措施包括如下: (一)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争议、诉讼,应约见股东或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协助证券监管、行政、司法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4.深入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 5.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等;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认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积极寻求经营改善方式,谋求新的业绩增长点; 2.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3.查清公司经营班子及董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则及时调整或更换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董事会成员,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4.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5.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6.针对重大经济损失及可能的民事赔偿,将力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7.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业务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管理层人员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应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如涉及人为因素,应明确事件发生责任人并予以相应处罚,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组织公司自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联系,确认是否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对股价异动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出现报刊、媒体及其他机构的不实、负面报道,公司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于不实报道、传言等造成较大影响的,可采取书面函询、委托律师核查、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需发布澄清公告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可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主动沟通,减少不实信息对公司的影响;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应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非经公司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相关突发事件处理中代表公司发言。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事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及各子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制度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或者在应急事件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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