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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语筑(603466):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02:36 中财网
原标题:风语筑: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 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2
第三章 董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9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9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13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8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20
第一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20
第二节 董事会的提案和议事内容..................................................................23第三节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与决议..................................................................24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28
第六章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29
第七章 附 则......................................................................................................... 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3名为独立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和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担任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披露其个人详细资料前(含同时)作出公开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同意接受提名;
(二)公司披露的其个人详细资料真实、完整;
(三)保证当选后认真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

第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董事会换届时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应提请股东会补选。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担公司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的下列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或者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上述第7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本款所称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二)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披露、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下列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九)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董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各项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保证公司的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述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且董事会在未将该董事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交易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将与其有利益关系时,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已经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间隔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八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将其撤换。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按本规则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执行,如前节条款内容与本节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节条款执行。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八)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资深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被提名人应当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被证券交易所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及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书面会议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个工作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召开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然后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节 董事会的提案和议事内容
第七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会议提案的公司机构及其提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提案:
1.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融资方案;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5.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关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的方案;
7.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8.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资产投资、处置、抵押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方案;
9.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10.董事会要求或委托总经理提出的其他提案。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提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提案;
2.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提案。

(三)董事长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四)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联名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关审议事项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十三条 提案涉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收购及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的,须提供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有关材料须提前3日提交全体董事。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准备上述提案及有关会议材料,所有会议材料须由董事长会前审核。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七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将不予统计。

第八十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八十一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有关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其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所确定的股东会授权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方案;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所确定的股东会授权范围以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二)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该等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提案;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的提案;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九条 1/2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该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还可以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同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
第九十七条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长行使,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科学有效的做出决策;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不得授权由董事长决定的事项不得进行授权;
(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半数”、“过”、“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二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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