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上海
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将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由栋栋女士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魏旭女士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裴玉堂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要求,公司将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
2、将“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相关章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等;《公司章程》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1名;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1.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风语筑文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风
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上海风语筑
展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
原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上海风语筑
展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
原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 |
| 全部股份。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取得营业执照。 | 全部股份。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3179551N。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
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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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
|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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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 | |
8.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
9.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
|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
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
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办理。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 |
|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 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
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14.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
|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5.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
16.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接受以
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17.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1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1
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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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
| | |
|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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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0.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进行清算以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
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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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
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
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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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
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
|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明文
件及有效持股凭证,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23.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
| | 披露义务。 |
24.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
|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6.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数和
出资方式缴纳股金;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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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28. | 新增 | |
29.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
| |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0.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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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公
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
| | |
| | 所的规定。 |
31. | 第四十四条 下述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第四十七条下述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 | |
| | |
| | |
32.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
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本人
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或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34.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 |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35.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
| | |
| |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36.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或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或书面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 |
| | |
37.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
| | |
|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 |
| | |
| | |
| | |
38.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39.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 | |
| | |
| |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40.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有效持股
凭证。
……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 | |
| | |
| | |
41.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42.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43.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
|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44. |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45.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46. |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 第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
|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47.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
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
作出述职报告。 |
| | |
49.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50.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
51.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52.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 |
| |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53.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54.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
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55.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
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
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
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
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
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
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
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本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与股东是否有关联关
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并应明确告知该关联股东该项关联
交易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表 |
| | |
| | |
|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
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
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本章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
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
同样法律效力。 | 决;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
关联股东认为应当回避的,应主动
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董事也
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
请;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
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
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
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
权通过;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
避时,公司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56.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
| | |
57.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 |
|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
人分别提名;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
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
事由现任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
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首
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换
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时,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58. | 第八十九条公司选举二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59.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 |
|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
(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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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
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
(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
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
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
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董事、监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
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
通过;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
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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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一百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 | 第一百〇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 |
|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61.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6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63.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出席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
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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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4.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
|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
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
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 | |
65.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
……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66.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67.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独
立董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
定,董事会批准。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68.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 |
69.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7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董事4名,
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
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职工代表董事1人。 |
7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 |
|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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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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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2.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制
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 |
73.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10
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 |
| | |
|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 | |
7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75.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微信、短信等。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电话、电子邮件、微信、
短信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76.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77.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
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
开会议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现场
结合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 |
| | |
|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
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决或通讯表决。 |
| | |
| | |
| | |
78.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
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 | |
79.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 |
80.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
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删除 |
8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
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
| |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82.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六年。 |
| | |
| | |
| | |
| | |
8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 |
| | 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84.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
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
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
|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战略决策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
| |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 | 由,并进行披露。 |
85.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
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
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86.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87.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
| |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8.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89.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90.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25
司注册资本的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91.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必
要时候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
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93.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9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9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96.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97.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
式进行。 |
98.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 |
|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应当附有回执,并以回执
上注明的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
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
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
日期。 |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应当附有回执,并以回执
上注明的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
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
期。 |
| | |
| | |
| | |
9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按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专用报刊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
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01.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有关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统公告。 |
102.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
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103.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30
人,并于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104.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
| |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06. | 新增 | 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107.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
|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108.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第(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109.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
|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0.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111.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
|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112.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13.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14.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
|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15.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
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