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股份(6036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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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06: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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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联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下列主体: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审批程序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日内进行预告。
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该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总行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均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职责范围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有关人员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其他临时报告呈报董事长,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五章 职责界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统一办理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未形成决议或未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股东、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六章 披露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证券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其他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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