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60036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06:56 中财网
原标题: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
简称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及管治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发展
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管治守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ESG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其主要负责制定ESG战略目标、识别ESG相关风险、管理和政
策制定、ESG绩效管理与考核以及监督和管理ESG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ESG发展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不少于三名
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ESG发展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副主席委员和委员,ESG发
展委员会主席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出任,负责主持ESG发展委员会工
作。副主席委员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第五条ESG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ESG发展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ESG发展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担任ESG发展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
ESG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ESG发展委员会主要目标是在公司战略管理中,通过提
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

第八条ESG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制订与审议公司短中长期ESG相关愿景、目标、战略规划,
并向董事会进行建议与汇报;
(二)审议并在必要时提出公司ESG相关发展政策及管理方针,
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环境、健康安全、人权、社区、治理等;
(三)审议并在必要时提出公司ESG相关目标/关键绩效指标,
并至少每年监测这些目标/指标的进展情况;
(四)制订公司ESG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委任、职责权限、
议事规则等;
(五)审议公司ESG年度报告,以确保公司的环境、社会及管治
报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2(包括不时之修订)之环境、社会及管
治报告守则编制并符合有关规定;
(六)监督及检查ESG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七)制订和组织召开公司有关推动ESG发展的工作会议;
(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ESG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公司ESG
发展进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ESG管理
提出提升建议;
(九)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配合工作,将已识别的ESG风险纳入公
司整体风险评估流程及管理体系,尽早识别及评估新风险及源于内外部因素的重大变动;
(十)负责董事会向ESG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ESG发展委员会根据必要情况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可以现场会议、书面或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ESG发展委员会秘书应于至少会议召开前7天(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席委员主持,主席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席委员主持;
当主席委员与副主席委员均不能出席时,可由其他委员以选举表决方
式,选举出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可以亲身出席方式或以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形式参加ESG发
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ESG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如列席委员人数只有两名,则必须一致赞成才能通过。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ESG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ESG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ESG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向ESG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ESG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ESG发展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通知分发相关会议文
件,以供ESG委员会委员参考及提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ESG相关工作及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公司ESG相关管理及内部监督情况;
(三)公司ESG相关风险与机遇评估情况;
(四)公司ESG信息披露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ESG发展委员会应对公司ESG发展相关工作进行审查,
表决通过后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ESG发展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记录ESG发展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详细内容及对ESG发展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
记录,并保管相关档案。出席ESG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ESG发展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
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
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包括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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