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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6881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21:50 中财网
原标题:华海清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咨询;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第十条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热线号码、联系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资本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

资本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资本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筹备三会会议,对上市公司规则、市场行情分析研究,与投资者、分析师、媒体进行沟通与交流并接待其来访,重大事件处理,公共关系维护,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以及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资本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资本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资本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资本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未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二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确保符合信息披露规定。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调研座谈时,原则上由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董事会秘书无法参加时,应当授权具备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应素质和技能的公司其他人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本证券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媒体、市场或者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改正。

第三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收到投资者提问后,原则上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公司接到投资者投诉时,应当由资本证券部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由资本证券部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同意后及时回复;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回复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回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应当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妥善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情况;
(三)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整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当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详细记载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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