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688120):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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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21: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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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海清科: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经营中的融资行为,合理安排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信用证业务等。
公司的直接融资及发行债券行为,如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发行、再融资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时,应遵守监管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并逐级呈报审批;(二)负责公司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公司融资相关担保方案的审查论证;
(五)对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公司融资业务全面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授权与批准
第六条 公司融资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投资预算、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融资预算,按相关规定完成公司决策审批。公司融资业务原则上由董事会决策,但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融资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含10%),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的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融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融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融资额度适用本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融资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融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融资时,融资方案应至少包括: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本次融资的担保措施;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年、季、月向财务部提交资金回笼和使用计划,由财务部审核后,在年初、季初、月初做好资金平衡准备计划,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
融资的用途和期限、融资的银行、测算融资成本,并落实担保或抵押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寻找合适的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定融资方式、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确保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使公司融资成本最小化。
各资金使用部门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会同法务等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借款合同的合理、合法性,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就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公司应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到借入资金及时入账,并落实还贷资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公司因经营计划的变更使某一期限内资金充裕,财务部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协调有关贷款银行,完成提前归还贷款事项,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建立公司融资明细备查簿,动态反映公司融资的对象、金额、起始期限、利率、担保或抵押、展期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部每月核对借款业务的明细与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借款明细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融资业务有关的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融资业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或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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