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688202):美迪西: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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