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688202):美迪西: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22:19 中财网
原标题:美迪西:美迪西: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 2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3
第四章 具体实施 ...................................................................................................... 4
第五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配备与公司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在审计结束后整理归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审计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相关文书、审计证据、审计会议纪要、审计方案和总结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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