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688202):美迪西: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22:20 中财网
原标题:美迪西:美迪西: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 6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8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 9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 9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 10
第九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低于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对投资作出决策,并指定公司具体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主要执行、投资管理、报告审计等事宜。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并协助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投融资发展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和对外投资实施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投融资发展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投融资发展部或财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投融资发展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作为投委会进行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投融资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调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按权限提交公司投委会审查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投委会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置审查。审查通过的,如拟投资标的属于董事长审批范围,则由董事长进一步审批;如拟投资标的属于董事会审批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最终提请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融资发展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发展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融资发展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融资发展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等每季度组织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融资发展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上述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投委会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应当在每年度末对子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在必要时可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参与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证券办公室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

第六十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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