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688202):美迪西: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22:23 中财网

原标题:美迪西:美迪西: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西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于2019 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完毕发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0万股,于2019 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0万股,于 2019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
   
   
   
   
3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4 增加第九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6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7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9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10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额为 4,125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 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为: ……
11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435.218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435.218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35.218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3,435.2184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12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13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4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15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16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17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8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20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1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22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2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还应当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5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6 增加第三十七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7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8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29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删除
   
   
   
   
30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删除
   
   
   
   
   
   
   
   
   
   
   
   
31 增加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32 增加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33 增加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34 增加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5 增加第四十五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6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的; (十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万元的; 本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交易标的为股权

   
   
   
   
   
37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38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 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
   
   
   
39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40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1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42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43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44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5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6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7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七条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 不得低于10%。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48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49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50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51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52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53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九 十八条所列情形;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 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4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5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6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57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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