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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688317):之江生物: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27:11 中财网
原标题:之江生物:之江生物: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施重大投资计划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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