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与监事,并相应修订《上海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之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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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
|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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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
股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1元,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及出
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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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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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
程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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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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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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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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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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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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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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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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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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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
准的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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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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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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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
不足4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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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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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
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或董事、监事候选
人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的情形;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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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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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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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
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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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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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
会的除外。 |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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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重要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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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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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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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过半数(普通决议)或三分之二
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过半数(普通决议)或三分之二以
上(特别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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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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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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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应当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由提名委员会审核资格,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
推荐,由提名委员会审核资格,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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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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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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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
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
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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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
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生的风险和收益;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
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状况;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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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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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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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
务,在辞职报告生效后的三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忠实义务,在董事辞任或任期结束后
3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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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人。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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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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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得侵占公司财
产、挪用公司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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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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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除外);
......
(五)提供担保;
......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
理财产品的除外);
......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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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
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
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但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
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理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须由
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
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
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
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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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
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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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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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
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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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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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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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
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在董事会通知规定
的期限内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
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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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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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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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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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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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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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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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
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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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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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法定证券监管机构。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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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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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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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
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
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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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
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
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
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
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取得其他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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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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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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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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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管理、财务、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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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三)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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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五)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六)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
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七)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八)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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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
双重身份做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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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所规
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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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后果严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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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
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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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
|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 |
| 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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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
|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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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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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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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施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 |
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
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 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
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
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
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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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其执行情况
发表明确意见。
(七)...... |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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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上通过。
(六)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七)......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
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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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将保持股
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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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
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
事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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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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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
|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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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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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
|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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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三)项规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
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
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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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
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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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