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688317):之江生物: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27:18 中财网

原标题:之江生物:之江生物: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与监事,并相应修订《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之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 股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1元,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及出 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 程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 准的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删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 不足4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 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或董事、监事候选 人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的情形;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 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 会的除外。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重要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过半数(普通决议)或三分之二 以上(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过半数(普通决议)或三分之二以 上(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删除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应当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由提名委员会审核资格,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 推荐,由提名委员会审核资格,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 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 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 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生的风险和收益;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 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状况;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 务,在辞职报告生效后的三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忠实义务,在董事辞任或任期结束后 3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人。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
  
2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得侵占公司财 产、挪用公司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除外); ...... (五)提供担保; ......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 理财产品的除外); ......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 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 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但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 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理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须由 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 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 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 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理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 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 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 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在董事会通知规定 的期限内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 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执行。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删除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 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删除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删除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法定证券监管机构。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删除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 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 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 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 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 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 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删除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删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管理、财务、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三)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删除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五)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六)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 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七)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八)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 双重身份做出。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所规 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删除
  
  
  
  
  
  
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后果严重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 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删除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
 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施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
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 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 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 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 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其执行情况 发表明确意见。 (七)......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六)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七)......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 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将保持股 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删除
  
  
  
  
  
  
  
  
  
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 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 事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三)项规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 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 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 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删除
  
  
  
新增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