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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环境(30086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3:41:58 中财网
原标题:南大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

第四条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套期保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一年内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数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该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不属于第七、八条情形,但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四)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购买、出售或置换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执行。

总经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主业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对主业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室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七条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总经理办公室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九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非主业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对非主业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总经理认为可行的,组织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审意见,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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