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不断加强董
事会建设,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
董事会决策质量和公司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
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新增 | 第二条 董事会充分发挥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作
用。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
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
于专门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
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
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二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
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第五条 会议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人一般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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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
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
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可以指定相关部门编制提案。
提案人在提交议案时应当提交董事会议案提案表
(附件一),并确保提案内容准确、全面、真实,包
括决策所必备的论证和支撑材料,保证董事能够掌
握决策所需的足够信息。经理层拟订的议案由总经
理审定签字。对于已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的提案,
应当包括党委会所提意见和落实情况。 |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四十八小时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与本次会议相关的人
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四十八小时通过直接送达
书面通知和发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向全体董事以及其他与本次会议相关的人员
发出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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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 | 第十一条 会议的出席
…… |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加视频会议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表决、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十四条 会议的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主责主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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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不限
于担保管理制度、负债管理制度、对外捐赠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行使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内审机
构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
核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考核奖惩事项;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
和薪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
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八)行使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债务风险报告、重
大债务风险处置方案、债务高风险事项;在满足资
产负债率要求的前提下,审议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年
度预算目标及“三线”,债务风险防控策略、债务风
险监测评估方案等;
(二十)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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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议和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
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
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
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
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
足的资料或信息。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
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
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
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
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
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
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
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在审议以下事项时应注意相关行为规范:
(一)、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
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
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
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监督。
…… | 第十六条 审议和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
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
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
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
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
足的资料或信息。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
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
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
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
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
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
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在审议以下事项时应注意相关行为规范:
(一)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
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
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
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
监督。
…… |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
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和回避事宜。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
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出席董事会会
议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
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
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和回避事宜。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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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决议
跟踪落实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跟踪董事会决
议落实情况,做好决议执行情况的台账记录工作。 |
第三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执行。公司 2011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
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
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通
过之日起执行。公司 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