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300006):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21:22 中财网
原标题:莱美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3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本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内容,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职工、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 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无故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五)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议通知中明 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议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20年。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20年。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一) 公司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提名;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 名……第八十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 列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提名;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 名……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董事会设 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董事 1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但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 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但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 年累计投资额、累计收购出售资产额,累计 资产抵押额均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 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年累计资产抵押额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不得超过 50,000万元。 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 年累计投资额、累计收购出售资产额,累计 资产抵押额均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 董事会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 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第一百一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三)…… 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 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 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还应说明 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以上事项及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 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 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 案应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为:……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或公司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公 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制定年度和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 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还应说明 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 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 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 案应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 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4、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 要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制 定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 (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 www.ccstock.cn ) 及 公 司 网 站 (www.cqlummy.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 (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 www.stcn.com ) 及 公 司 网 站 (www.cqlummy.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 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 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除上述修订外,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根据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要求,《公司章程》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部分描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不再逐条列示。涉及序号调整、段落顺序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调整个别字词等对内容表述不造成实质影响的,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上述《公司章程》修订的最新情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同时对下列主要公司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情况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注:制度名称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适应性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的制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后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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