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亭酒店(30107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师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发核准; (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四十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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