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亭酒店(30107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26:47 中财网
原标题:君亭酒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泄漏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媒体及其从业人员;
(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的平台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转让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六)定期接受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议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细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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