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亭酒店(301073):市值管理制度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实现动态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反映,以此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以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 (三)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主动作为,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值管理工作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资本运营中心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资本运营中心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带领下做好市值管理具体工作,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提升公司透明度;密切关注各类市场传闻,在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波动情形时制定具体应对措施,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资本运营中心应当动态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处罚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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