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601021):春秋航空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
|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31:25 中财网 |
|
原标题:
春秋航空:
春秋航空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春秋航空”)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0-2025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春秋航空 2020-2025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审议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3、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2022 7 22
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8月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补充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特别提示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自筹资金、公司借款及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四(一)
资金来源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的自筹资金、公司借款及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五(二)
员工持股
计划的锁
定期限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公司借款利息。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
十(四)
持有人权
益的处置 | 3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3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持有人还应承担公司借款利息。 | ……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有)。 |
2、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一)资
金来源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的自筹资金、公司借款及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第六条
(二)锁
定期限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公司借款利息。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
第十六条 |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持有人还应承担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借款利息。 |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有)。 |
3、2020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内容(摘要同步修订)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特别提示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提供的借款及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四(一)
资金来源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的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提供的借款及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五(二)
员工持股
计划的锁
定期限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借款利息。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
十(四)
持有人权 |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益的处置 |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持有人还应承担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借款利息。 |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有)。 |
4 2020 -2024
、 年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一)资
金来源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的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提供的借款及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第六条
(二)锁
定期限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
原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借款部分利息。 |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
第十六条 |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持有人还应承担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借款利息。 |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有)。 |
(二)对员工持股计划“敏感期”内容的修订
2025 3 2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拟对2020-2025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规定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
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
除上述修订外,2020-2025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0-2025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长王煜、董事王志杰、陈可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故回避表决;董事王正华与王煜为父子关系,董事王炜与王煜为兄弟关系,故回避表决;董事张秀智同时也是控股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根据2020-2025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的规定,本次修订为股东会授权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2020-2025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事项,不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春秋航空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2
、
春秋航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春秋航空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