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如董事长 为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并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战略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 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 项进行跟踪和监督;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的协议、合 同、章程等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工作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采用非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 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需要回 避的事项除外),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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