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60328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36:31 中财网
原标题:赛腾股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公司财务、内控相关资料;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亦可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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