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思创(688411):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41:13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博思创: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40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
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根据独立董事补选结果,相应调整公司部分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 到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在上 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任职具体职务 (如适用)是否存在 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 承诺
夏清独立董事、战 略与发展委 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选举新独 立董事之 日2026年6月 25日个人原因不适用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夏清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夏清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夏清先生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夏清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夏清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鉴于独立董事夏清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空缺,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勇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拟进行的调整,为保证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董事会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张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选举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主任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张勇先生担任独立董事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调整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调整前调整后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张剑辉(召集人)、钱昊、 夏清张剑辉(召集人)、钱昊、 张勇
提名委员会夏清(召集人)、任晓常、张勇(召集人)、任晓常、
 舒鹏舒鹏
审计委员会沈剑飞(召集人)、任晓常、 张剑辉沈剑飞(召集人)、任晓 常、张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晓常(召集人)、沈剑飞、 钱昊任晓常(召集人)、沈剑 飞、钱昊
ESG委员会张剑辉(召集人),舒鹏, 沈剑飞张剑辉(召集人),舒鹏, 沈剑飞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学学士和硕士学位以及新加坡国立大学电子工程学博士学位,在国际会议和期刊发表了逾40篇论文,并拥有中国、美国多项专利。2009年-2019年,担任启明维创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2019年至今,担任启高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创始主管合伙人及董事长。张勇先生曾担任通用电气在中国和美国多个部门的要职。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勇先生间接持有股份7,23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4%,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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