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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00070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46:53 中财网
原标题:河钢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豁免、暂缓程序,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由子(分)公司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附件: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类别□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 文件类型□年报 □半年报 □季度报告 □临时公告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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