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00042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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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粤高速A: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25年8月)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东省 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东省高速公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新增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 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二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 司办公所在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 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人员(指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提 交证件、证明或文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不具出席会议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指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无法辨认、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情形的; (二)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 书签字明显不一致的; (三)个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的; (四)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印章的; (五)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修订前修订后
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 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 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 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修订前修订后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候选人为两名或两名 以上情况;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 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 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 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 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 日公告该决议。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监管措施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 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 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 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 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 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 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 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 券市场禁入。第五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 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 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 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 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 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会决 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 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 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 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 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 解释。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2011年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 止。)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 2019年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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