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3006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56:47 中财网
原标题:隆盛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或载体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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