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30068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56:47 中财网
原标题:隆盛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审部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审部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第七条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内审部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公司为内审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公司预算。

第十条内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内审部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内审部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实行内部审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的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或公司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三章 内审部职责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审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办理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内审部的工作权限主要有:
(一)根据内审部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及其他专项分析、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参加有关部门的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六)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内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报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有关领导;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的临时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九)对阻挠、破坏内审部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纠正、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一)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二)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与落实;
(十三)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享有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审计处理、处罚权。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日常审计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视情况提前3日或于进场时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内控测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在内部审计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审计部及时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七)审计决定执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应处理。

对内部审计过程的审计发现、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向内部审计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内审部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由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按有关内控制度、办法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公司还要追究相应损失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公司董事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董事长批准,三年内在公司不得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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