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隆盛科技(30068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4:56:49 中财网
原标题:隆盛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关注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被担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公司作为担保方,配合被担保企业就担保事项提供相关的担保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有);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会同法务部审查有关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经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会报告。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公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章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如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公司给予其处分并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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