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30068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变动管理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包括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个人承诺办理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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