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30068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应说明辞任原因。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任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拟辞任董事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除外。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移交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所作出的承诺。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终止。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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