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3004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标题: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 文 .......................................................................................................... 6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 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 70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 99 第三节 签署页 ....................................................................................................... 1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年 5月 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 6月 13日出具的《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2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于 2025年 7月1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更新并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审核问询函回复和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38,576.52万元、42,271.49万元、44,145.77万元和 9,760.8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3,218.07万元、-35,423.28万元、-19,953.89万元和-3,042.09万元,持续亏损。发行人解释,公司实施由仿制药向创新药转型的发展战略,持续增加了研发投入,同时受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等政策持续影响,公司抗乙肝病毒药物进入集采带量采购目录,毛利率下滑。发行人销售模式主要分为经销模式、直销模式、集采模式,其中公司主要产品抗乙肝病毒药物集采模式下药品销售单价 2023年度相较 2022年度下降33.33%,最近三年毛利率分别为 18.54%、2.59%、8.57%。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 3,933.50万元、9,764.19万元、7,982.66万元和 789.31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9.86%、56.57%、60.53%和 50.64%,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与占比在报告期内出现不同程度变化。 2023年,公司产品阿泰特韦片/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商品名:泰中定)获批上市,公司向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分别采购阿泰特韦和利托那韦原料药用于生产泰中定,采购金额大幅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 539.71万元、1,708.67万元、1,436.11万元和 703.25万元。2023年末和 2024年末,公司预付款项金额较大,主要由于随着泰中定销售收入的提升,公司预付给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的利托那韦片货款大幅增加。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行业内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制订生产计划,并通过自有工厂进行生产,也会存在部分药物采用委外生产的模式进行药品生产。报告期内,泰中定主要销售客户为 2023年、2024年前五大客户之一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额分别为 2,093.36万元、2,511.67万元,除此之外该产品对其他客户销售额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呼吸系统药物的收入分别为 330.04万元、2,406.34万元、2,961.03万元和 73.07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还包括心血管药物、男性健康产品、消化系统药物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866.15万元、11,147.56万元、11,447.52万元和 12,113.29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为 326.35万元、234.27万元、3,341.83万元和 261.27万元,2024年末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相比 2023年末大幅增加,主要由于库存商品中的泰中定产成品已过期及即将过期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 3,187.70万元、4,664.68万元、5,966.51万元和 5,989.15万元,其中 2024年末,公司向歌礼药业采购的利托那韦片无法使用并导致药品过期,公司据此计提了其他减值准备 2,249.97万元。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年报,最近三年,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 112人、91人、76人。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 18,546.27万元、13,295.70万元、4,405.23万元和 610.22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48.08%、31.45%、9.98%和 6.25%,研发人数、费用和费用率均持续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药品资本化时点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开始适用时点为 2023年 1月 1日,将化药一类资本化时点从进入Ⅲ期临床至取得生产批件之间的费用资本化,变更为正常申报的在进入Ⅲ期临床至取得生产批件之间的费用资本化,Ⅱ/Ⅲ期临床联合申报的以达成实质性Ⅱ期临床研究目的后至取得生产批件之间的费用资本化;将中药一类至六类进入Ⅲ期临床至取得生产批件之间的费用资本化,七类至九类获得临床批件至取得生产批件之间的费用资本化,变更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获得临床批件至取得生产批件之间的费用资本化等。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中专利权账面价值分别为 4,733.76万元、24,002.72万元、19,900.16万元和 19,410.66万元。2023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相比 2022年末大幅增加,主要系当年度公司泰中定等产品获批上市,前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所致。2024年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相比 2023年末有所减少,主要由于根据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分析报告,公司阿泰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批件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并计提减值准备 1,326.09万元。截至 2024年底,公司商誉的账面价值为 5,896.84万元,为 2018年收购江苏中兴后确认,发行人呼吸系统药物(中药)由子公司江苏中兴生产,最近一年一期产销率为 66.57%、41.35%,前次募投项目“江苏中兴制剂车间建设项目”因市场因素提前终止,但报告期内发行人商誉未计提减值。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6.07%、64.74%、72.42%和73.45%。2023年公司资产负债率相比 2022年大幅增加,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中霖”)于 2023 年 1 月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合计增资 22,000 万元,并附加股权回购条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确认为金融负债,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 0.97倍、 0.75倍、0.71倍和 0.69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0.80倍、0.57倍、0.51倍和 0.47倍,而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述比率平均值在 3至 5倍的区间,发行人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采用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广生中霖,广生中霖其他股东将不会进行同比例增资。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133.91万元,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5,989.1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7,910.06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856.4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若干法律纠纷,其中实控人因与前员工发生纠纷,导致 310万股被冻结,对应公司总股本的 1.95%。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控股股东奥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比例为 48.19%。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各业务板块的收入和毛利,以及费用支出等情况,说明造成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量化测算研发投入和集采政策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尚未说明的业绩影响因素,相关发展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同时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或产品,以及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公司业绩持续亏损的影响因素是否持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2)区分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合作时间、交易内容、金额、信用政策、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或供应产品等;说明供应商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是否稳定;存在供应商为贸易商的,说明终端供应商的名称及基本情况、通过贸易商采购的原因;结合发行人“以销定产”采购模式、泰中定报告期各期销售额、相关存货的订单覆盖率、采购原料具体减值情况等,说明原料采购额和药品销售额是否匹配,大额采购阿泰特韦和利托那韦原料药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3)结合报告期内原料药采购模式、采购合同条款、订单情况及具体采购内容,说明发行人采用预付方式采购的合理性,与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对应的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并说明预付款对应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交货情况等主要合同的期后执行情况以及预付账款的期后结转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别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存货跌价计提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是否与存货保质期、销售流转周期等相匹配;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政策和减值情况等,说明 2024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同比明显增加的原因,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计提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物料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按照研发项目归集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区分药品细类说明目前所属的研发或生产阶段、具体研发内容及涉及研发人员数量、研发人员是否可以准确划分、已形成或预期形成的研发成果、各期末进展和投入金额占比情况,结合报告期内药品资本化时间点变更等重要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金额、比例和开始资本化的具体时点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并说明大额研发支出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并结合公司历年年报问询回复以及本次申报材料中的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选取可比公司的标准,前后是否一致及其原因,并说明研发费用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可比,会计处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区分项目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率持续下降、研发人员持续减少的原因,是否与公司向创新药转型的发展战略相符,研发支出和研发人数变化是否匹配,主要收款方及其金额和占比、用途明细、支付途径等,收款方是否与发行人或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是否存在通过研发支出进行利益输送情形。(6)结合资产评估公司分析报告具体内容、主要参数,说明 2024年度无形资产计提减值较大的原因,并结合报告期内商誉相关被投资单位的产销率较低、募投项目提前终止等情况,以及历次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和关键假设,列示主要参数的差异并具体说明其合理性,说明无形资产、商誉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7)结合(2)-(6)关于泰中定的相关情况,测算并说明该药品相关累计投入和收益情况、报告期各期的投入产出比,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说明预期未来效益情况及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8)结合广生中霖 2023年度增资的背景和本次募投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说明是否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涉及“明股实债”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可能存在法律纠纷,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9)结合公司发展阶段、业务规模及产品结构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升高的原因,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10)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11)结合报告期内重大法律纠纷的相关情况,以及截至目前未决诉讼或仲裁的涉案具体金额及最新进展情况,说明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12)说明截至目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资金用途及其合理性、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的财务清偿能力、公司股价变动、预警线、平仓线设置等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并结合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持股比例以及(11)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7)(9)(10)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5)(8)(11)(12)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内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手段及结果,各期函证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不符及未回函的金额、比例、具体原因及进一步核查措施,核查程序是否到位,核查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本所律师根据要求,就(2)(3)(5)(8)(11)补充答复如下: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补充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报告期采购明细表,检查公司主要供应商主要合同,复核主要合同条款;检查主要供应商的资质、成立时间、合作历史等情况等; 2.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报告期内采购情况变化的原因; 3.查询发行人的原材料的入库和领用明细,了解发行人各原材料的采购和领用情况; 4.查询发行人的合同台账,检查合同条款; 5.查询发行人的销售明细,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泰中定的医院开发情况和预期销售情况; 6.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梳理关联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梳理公司关联方清单,和主要供应商、客户名单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对主要供应商、客户实施访谈程序,了解其基本情况、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和交易情况等;询问向发行人销售或采购金额占其业务比重;询问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8.获取部分主要供应商、客户财务报表,或者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供应商及客户所属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分析其向发行人销售或采购金额占其业务比重; 9.抽取报告期各期末主要供应商的预付款项余额,分析期末余额的形成原因、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10.访谈发行人采购部负责人,获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台账,查阅采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项条款及付款政策,对比发行人期末预付款项余额与合同约定金额是否相符; 11.对主要预付款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发行人与其交易的发生额及期末余额; 12.对主要预付款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往来情况; 13.对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预付款项余额逐笔检查期后原材料入库情况与入库周期,关注期后入库金额与入库周期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14.通过企查查等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司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工商信息; 15.获取公司研发项目进度情况,了解研发项目所处阶段、研发进展,分析各项目与相应研发支出是否合理; 16.查阅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明细表,了解各研发项目期末进展及投入金额; 17.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及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告,了解同行业公司业务、产品、下游领域、信息披露情况、研发支出的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分析公司使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18.获取公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了解研发项目的研发背景及内容;获取研发支出财务核算账簿,了解研发费用的归集方式,分析计算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比较分析公司的研发费用率是否合理; 19.获取公司研发人员工时记录、岗位、学历、行业证书等方面信息,了解各项目研发人员投入情况,分析公司研发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 20.了解公司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查阅研发技术服务合同台账及主要合同,了解合同执行进度,对主要技术服务商、合同进度、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函证; 21.查阅主要研发服务收款方的工商信息,了解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2.查阅广生中霖 2023年度增资相关会议决议、公司公告等内容; 23.查阅发行人、广生中霖与交易对方于 2023年 1月 5日签署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24.查阅广生中霖《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25.取得广生中霖其他股东出具的《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函》; 26.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关于重大诉讼的相关文件; 27.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目前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案件的文件。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一)区分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合作时间、交易内容、金额、信用政策、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或供应产品等;说明供应商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是否稳定;存在供应商为贸易商的,说明终端供应商的名称及基本情况、通过贸易商采购的原因;结合发行人“以销定产”采购模式、泰中定报告期各期销售额、相关存货的订单覆盖率、采购原料具体减值情况等,说明原料采购额和药品销售额是否匹配,大额采购阿泰特韦和利托那韦原料药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 1、区分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合作时间、交易内容、金额、信用政策、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或供应产品等; (1)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或供应产品的情形。 (2)公司前五大技术服务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技术服务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 2: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上海临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同时为君实生物(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韬略生物(科创板 IPO已终止申报公司)等公司主要供应商;北京华氏康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为君实生物(科创板上市公司)、晶珠藏药(新三板挂牌公司)、赛灵药业(深交所主板 IPO已终止申报公司)和普蕊斯(创业板上市公司)等公司主要供应商。 2、说明供应商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是否稳定;存在供应商为贸易商的,说明终端供应商的名称及基本情况、通过贸易商采购的原因; (1)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变化情况、变化原因、稳定性及是否为贸易商情况如下:
①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礼药业”) 2023年 1月合作之初,歌礼药业系采购发生时中国境内唯一拥有利托那韦片制剂上市许可的供应商,特殊时期其产品供不应求导致产能紧张,供货周期较长。为保证商业化生产原料供应,公司提前同歌礼药业签订合同采购利托那韦片,因合同纠纷已不再合作。公司自有知识产权的利托那韦片已获批与创新药 GST-HG171组合包装(即泰中定)上市销售。 ②宁夏蓝博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思化学”) 公司同蓝博思化学于泰中定研发阶段开始合作。蓝博思化学主要负责供应阿泰特韦原料药的起始物料,产品质量达标、价格优且响应及时,因此于 2022年12月与其签订泰中定商业化生产起始物料备料合同,用于泰中定临床批药品 API生产及泰中定 API商业化生产。 ③杭州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励德”) 杭州励德系泰中定商业化起始物料供应商之一,为保证原材料供应稳定性,增加采购渠道分散采购风险,且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响应及时,于 2022年 12月签订备料合同进行合作。 ④湖南华纳大药厂医贸有限公司 公司为保证恩替卡韦原料药供应稳定性,新增湖南华纳大药厂医贸有限公司作为其恩替卡韦原料药供应商,该药品由其同一医药集团内公司湖南华纳大药厂手性药物有限公司生产,非贸易商。 上述供应商新增主要系新药品上市新增的原材料供应商,以及为保证原材料供应在满足同等质量层次要求增补的供应商,符合行业惯例。 (2)公司前五大技术服务供应商 报告期公司前五大技术服务供应商变化情况、变化原因、稳定性及是否为贸易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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