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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300667):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1:26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除本制度规定的上述证券投资行为之外,其他投资行为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证券投资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六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进行证券投资:
(一)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二)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三)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公司作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证券投资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并以预计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或合同。董事长应当结合证券投资实际情况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如发现或者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主要职责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或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风险评估、合作金融机构的遴选建议、制定以及实施投资计划、跟踪实施进展、监控投资风险,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分析,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证券账户资金,根据投资决策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同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证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买卖等,并指定专人对证券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具体操作人员由证券事务部和投资管理部各指定一人,共同按经批准的证券投资方案严格操作。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只能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办理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的审批人、操作人与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须按照公司货币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执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及人员只能在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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