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30066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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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1:2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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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必创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如有);
(六)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十一)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现实性。
公平,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全体董事会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完整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并将报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应认真、负责、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14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号编报规则)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4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14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14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 号编报规则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5%
(八)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影响;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七)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如有)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1000
超过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一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五十一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四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五条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结合实际,自主决定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五十七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五)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发生下列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二)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股份数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10%
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的;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七)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明确是否行使赎回权。
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及影响;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披露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第六十三条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除应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十九条对于公司向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交易,公司应当至少披露如下事项:
(一)此次交易前公司与关联方有偿使用此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二)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三)此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还应当披露有关协议。
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方法、关键结论或建议等,此外,还应当将评估报告全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公告。
第七十条公司因自愿解散、公司合并、回购股份及要约收购等情形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10.8.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解散、重组、回购、收购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安排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
公司主动申请退市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主动终止上市决议后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公司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是否受理其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相关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四)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如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七十三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人员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信息披露,不得私自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未曾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须予披露的各类文件和对外发布、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媒体以及证券分析师的咨询等。
第八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具体运作上述事宜的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及经营班子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2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5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程序适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会秘书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八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九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九十三条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人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四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
第九十五条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人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 ”
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第九十六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九十七条公司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沟通实行预约制度。在安排参观过程中,应合理、妥善地安排行程以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者的提问进行回答,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第九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和通报
第九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在内部报告、通报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一百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通报。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按照第七章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函件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〇五条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应当将前条(一)所述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七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部人士接触股价敏感资料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相关发布部门应将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业绩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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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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