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300667):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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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1: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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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必创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购买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五)根据第十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和第7.1.3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为准。
第四章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十五条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财务总监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门,并对审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八条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委托理财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中介机构意见;
(七)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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