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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300667):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1:32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或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第二章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等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北京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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