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30066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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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1: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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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独立董事进行上述事项工作时应有书面工作记录。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否合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程序不合规或文件不足以做出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会议文件或延期召开年度董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尊重执行。如独立董事未出席年度董事会,公司应当在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文件,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且严守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悉的内幕信息,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
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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