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权限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并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条、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条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达到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对于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已按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部门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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