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室。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股东的请求,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议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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