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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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16:5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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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佛塑科技:
佛塑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
控股及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和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安
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含保本)资金增值业务(不
含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的存款业务)或者购买相关
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需是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应投向低风险(含保本)类
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投向3个月(含)以内的短期
性理财产品。
(四)委托理财业务应以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为前提,并遵照收益最大化、风险可控且与所得均衡、资源合
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 分类与定义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可开展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
型理财产品和低风险理财产品两类。
第六条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保证本金保证收益或保证本
金浮动收益的金融机构自营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等产
品。
第七条低风险理财产品是指风险等级不超过R2的金融
机构自营理财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和净值型等产品。
第八条委托理财年度交易额度(以下简称年度额度、额
度)是指经审批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在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最高交易金额(含理财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的投资额度。
第九条净资产是指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章 审批流程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
度委托理财产品开展情况,核定本年度委托理财产品的持有额
度及产品名录,编制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
会审议。在年度额度内,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可根据公司及子公
司的理财情况,统一调剂公司内各单位的理财额度和品种。
第十二条委托理财年度交易额度达到以下标准的,履行
上述审批流程后,尚需执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年度交易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以上且低于20%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及子公司年度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20%以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在年度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如需新增年度产
品名录外的委托理财产品,按照如下流程审批:
(一)新增保本类理财产品: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需经财务
资金中心负责人和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子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在
履行内部决策流程后提交公司财务资金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新增R1低风险理财产品: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此类
理财产品时,其中子公司需提交《增加低风险理财产品名录申
请表)和新增理财产品说明书,由财务资金中心发起,经公司
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审批后纳入产品名录。
(三)新增R2低风险理财产品: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此类
理财产品时,其中子公司需提交《增加低风险理财产品名录申
请表)和新增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根据产品
说明书对产品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形成产品认购分析后,提
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后纳入产品名录。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审议通过年度额度有效期内,
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财务情况和
现金流情况,择机分笔进行委托理财;
1.公司财务资金中心负责公司本部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
单笔申购委托理财需报财务总监审批;
2.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单笔申购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子公司负责人核准,并于月末向公
司财务资金中心报告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开展委托理财产品所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
须经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三)应按照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方进行结算;委托理
财业务到期后,及时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公司财务会计
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
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资金中心须定期检查已开展委托理财
业务的收益情况,对收益不符合预期的委托理财业务逐步退
出。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对存续产品
进行风险排查,并重新评估该金融机构的合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委托理财
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资料须整理归
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
金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
效。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发布的《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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