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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16:57 中财网
原标题:佛塑科技:佛塑科技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2025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佛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
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
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六条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征集投票权的原则及方式
第七条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
见,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除外。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
东对于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
对应的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
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征集人征集投票权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通过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
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
露的时间。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
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
方案以及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
和操作步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

第十条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征集人自征集日
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
法合规、以及应征集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说明的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征集投票权公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一条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公告。征集投票权公
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符合征集人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
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上市
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
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
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
东权利的,征集公告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
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声明。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应
当及时通知召集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第十二条征集投票权公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
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
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
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
手续。

第十四条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
且经公司股东会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
为有效:
(一)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征集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相关材料。

征集人为公司股东的,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材料,该材
料出具日与提交备查文件日,间隔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征集
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身份证明和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其营
业执照。

第十五条被征集人应当在征集公告规定期限内,将授权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材料(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
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提交征集人;征集人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两日前将前述被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
证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应当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书。

第十六条征集人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符合条件证明材
料、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会,并严格按照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
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征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征集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
材料:
(一)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
例;
(二)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
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
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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