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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16:57 中财网
原标题:佛塑科技:佛塑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全部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
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本次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实行分
开表决方式。

第六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选举票数
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
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该选举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投票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
托人授权书指示),将其所拥有的累积选举票数全部集中或分
别投向任一董事,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
股份数及拥有的选举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
注其使用的选举票数。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
投票。如果股东所投选举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则该选票有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
主持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决定本次当选董事,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以应选人数为
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
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有多人出现相
同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应选人数,需对得票相同的董
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未能决定当选董事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选举。

(五)若一次累积投票当选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时,需
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补选,但当选董事低
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八条股东会召集人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投票前就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实施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中,“以上”都含本数;“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
司于2021年4月24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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