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修改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如下:
本次拟修改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条款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 | 公司于2000年4月10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
[2000]3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500万股,于
2000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 公司于2000年4月10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以证监发行字[2000]36号文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9500万股,于2000年5月25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742.3171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96742.3171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742.3171
万元。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
产生的董事长同时担任,董事长辞任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第九条(新
增) |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
| |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第十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对应公司职务:公司总裁,下
同)、副经理(对应公司职务:公司
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对应公司职务:公司财务总
监,下同)。 |
第十五条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是:
......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
第十七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67,423,17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67,423,171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967,423,17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67,423,171股。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第三十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即深交
所,下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
|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务。 |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
条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为确保公司有关材料的合法使用,保
障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股东查阅、
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循以下 |
| | 要求:
(一)股东查阅有关材料应当用于法
定事由,以及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
相关的合法、正当目的。如股东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公司有权拒绝。
(二)股东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的目的和范围等
事项,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如委托他人查阅的)。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指定办公场所
现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并签署保
密承诺。股东查阅、复制材料的费用
由股东自行承担。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股东查阅、复制
材料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
| |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七条
(新增)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
|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原第三十九
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
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
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
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
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的
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
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
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
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公司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
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
实施现金分配时可扣减该股东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 |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新增)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第四十五条
(新增)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六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
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七条 |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供担保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
|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
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因违规决策并对公司
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
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因违规决策并对公司造
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
| 会的,视为出席。
有关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和股东身
份确认方式可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 |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原第四十七
条 |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
本章程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删除) |
第五十二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
|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
并及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
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
务 |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
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六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七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
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
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
职条件; |
| 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
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应按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应按股东
会通知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确认手 |
| 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确
认手续。 | 续。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
投票意见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
号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原第六十五
条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八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公司的股东
大会。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公司负
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二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八十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一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 |
| |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六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或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操作方
法,按照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
细则》执行。
当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
时,应当采用差额方式选举。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
作方法,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
当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
应当采用差额方式选举。 |
原第八十五
条 | 公司可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等方
式,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
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除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
外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同一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
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以外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提案通
过之日起就任。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九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
|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第一百零一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原第一百零
一条 | 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
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删除) |
第一百零二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
|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
条 |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
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如在特殊原因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
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
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五
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
|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第一百零六
条(新增)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原第一百零
八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九
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
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原第一百一
十一条 |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
产行为时应启动对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 | (删除) |
|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 |
第一百一十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
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租
入或租出资产、衍生品投资、对外
捐赠和赞助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及报酬、奖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
考核及报酬、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租入或租出资
产、衍生品投资、对外捐赠和赞助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及报酬、奖惩
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及报
酬、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
| 度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
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
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
先听取中国共产党佛山佛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方
案;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
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
听取中国共产党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委)的意见。 |
第一百一十
二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
三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并购、收
购或出售资产(含股权)、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衍生品
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并购(含境内
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非主业
投资、参股投资项目)、收购或出
售资产(含股权)、签订管理方面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并购、收购
或出售资产(含股权)、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并购(含境内主
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非主业投
资、参股投资项目)、收购或出售资
产(含股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资产 |
|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衍生
品交易等事项的权限,涉及投资总
额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2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
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0.5%的交易,由董事会决
定;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交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 抵押、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等事项
的权限,涉及投资总额或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
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董事会报
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交易,由董事会决
定;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5%的交易,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
议批准。 |
原第一百一
十四条 | 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
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
和削弱董事会权利的行使。董事会
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业委员会行使
其法定职权。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
四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
|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
六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包括年度会议和半年度会议。
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
长召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邮
寄、电子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包括年度会议和半年度会议。定期会
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召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传
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
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
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
二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
真、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等方式)
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同
时进行的方式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邮件或其他
电子通讯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
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
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
四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
年。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不少于10年。 |
原第一百三
十二条至第
一百三十六
条 | 原第五章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
七条(新
增) |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
| |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二十
八条(新
增) |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一百二十
九条(新
增) |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原第一百三
十八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 (删除) |
|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 |
第一百三十
条 |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
权外,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三十
一条(新
增) |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
二条(新
增) |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
三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监察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发展战略与投资审
议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
合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监察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 | 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以
下合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三十
四条(新
增) | |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
五条(新
增) |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三十
六条(新
增) |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
七条(新
增) |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三十
八条(新
增) | | 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成员为三
至五名,其中至少有独立董事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
九条(新
增) | | 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
公司发展战略及重大战略举措等,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
(三)审议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包
括跨行业的战略投资、重大资产重
组、跨地区兼并和收购、境外投资或
管理体制变革等涉及战略调整的重大
事项。
(四)审议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项
目;
(五)董事会决定应由发展战略与投
资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公司发展战 |
| | 略和投资行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会对发展战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发展战略与投
资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
条(新增) | |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名,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
一条(新
增) |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
二条(新
增)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外部董
事(含独立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
三条(新
增)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
| |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新
增) | |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三至五名,其
中至少有独立董事一名,由一名委员
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
五条(新
增) | | 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预算制
度、公司预算方案等,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审核预算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及调整
方案;
(三)其他全面预算管理事宜。
董事会对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
六条 |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总裁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由提名
委员会根据董事长提出的总裁候选
人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聘任。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设多名副总
裁、一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经总裁提名,提名委员会对
副总裁、财务总监候选人进行审
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聘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经理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董事长提出的经理候选人进
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聘
任。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设多名副经理、
一名财务负责人,经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
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
| 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
|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 | |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 |
第一百四十
七条 |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
八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
酬,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
酬,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
第一百四十
九条 |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
连任。 |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
第一百五十
条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单个境内(含香港、澳
门地区)投资总额或交易金额在五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单个境内(含香港、澳门
地区)地区投资总额或交易金额在五
千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包括技 |
| 千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包括
技改投资、权益性投资、经营性投
资等);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资产抵押、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下属子公司清算注
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外捐赠
和赞助等事项;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与薪
酬;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改投资、权益性投资、经营性投资
等);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资
产抵押、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关联交
易、下属子公司清算注销、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对外捐赠和赞助等事项;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与薪酬;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 |
原第一百四
十九条 |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应当根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 (删除) |
原第一百五
十条 |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
一条 |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提请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
二条 |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原第一百五
十三条 |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义务。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
三条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
五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原第一百五
十八条至第
一百七十三
条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
五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制。 | |
第一百六十
六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
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
七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
八条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
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
水平。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
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以持续稳健 |
|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
...... | 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建立对
投资者积极、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 |
第一百七十
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
一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原第一百八
十九条 |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删除) |
原第一百九
十条 |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股东
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
红议案进行表决。 | (删除) |
原第一百九
十一条 |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
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删除) |
原第一百九
十二条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 (删除) |
|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 | |
原第一百九
十三条 | 对于报告期盈利且可供股东分配利
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应当在当年的年度报
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删除) |
原第一百九
十四条 |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
二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
三条(新
增) |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七十
四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七十
五条(新
增) |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第一百七十
六条(新
增) |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第一百七十
七条(新
增) |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第一百七十
九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原第二百零
六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电话、传真、邮寄、电子
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
九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巨潮
资讯网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
第一百九十
三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
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
五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
|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第一百九十
六条(新
增)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
七条(新
增) |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
八条(新
增) |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
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零一
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百零二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原第二百二
十条 |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
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存
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 (删除) |
第二百零三
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四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
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
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
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二百零五
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提请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
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
(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
东。 | |
第二百零六
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零七
条 |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提请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第二百零八
条 |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
四条 |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
七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超
过”都含本数;“以下”“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超
过”都含本数;“过”“以下”“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
九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