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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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17: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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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
佛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
有关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成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董
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纪检审计部负责准备和提供
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包括
公司外聘的专家、顾问,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中
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的联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与委员会的联络和会务等工
作。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委员会召集
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于会议
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委员会就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
委员应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
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
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
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
内向委员会提交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
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形成决议,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题;
(四)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发布的《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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