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002677):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 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第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引进投资、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集项目开发、拓展生产和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生产和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根据资金使用内容、金额大小将资金审批权限分为四类:(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经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董事会核准支出,财务部门凭董事会决议支付。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经董事长审批、董事会核准后提交股东会核准支出,财务部门凭股东会决议支付。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指标的,由董事长批准。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核准支出,财务部门凭核准单支付。 批准。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核准支出,财务部门凭核准单支付。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融资等事项的,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按以下规定办理支付业务: (一)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三)付款审核:财务部门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应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复核,对付款申请批准范围、权限、程序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出纳及时办理付款。 (四)办理支付:承办出纳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五条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分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六条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子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并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各部门、经办、审核、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及使用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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