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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云科技(30024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31:43 中财网
原标题:云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东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本部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及登记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相关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附件一,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同步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二),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如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提交至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按照《披露办法》《暂缓与豁免规定》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披露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暂缓与豁免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披露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一:
广东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广东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广东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事项披露类型□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不适用 □适用 期限届满日: 年 月 日  
是否已登记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否已全部出具书面保密 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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