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曼服饰(30127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到的资金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信贷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第十八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使用结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需经保荐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意见;(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四条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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