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300571):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42:16 中财网

原标题:平治信息: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增减与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11月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620号”文《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000万股(以下称“首 次公开发行”),于2016年12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11月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620号”文《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0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000万股(以下称“首次 公开发行”),于2016年12月13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服务: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 络出版物出版;网络文化经营;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 电视剧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电影发行;广播 电视节目传送;建设工程施工;广播 电视传输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通信设 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 系统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健康咨询 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摄像及视频 制作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 务;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光缆制造 光纤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 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移动通信 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音响设第十七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出 版物出版;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电视 剧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网络 传播视听节目;电影发行;广播电视 节目传送;建设工程施工;广播电视 传输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健康咨询服务(不含 诊疗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微特电 机及组件制造;光缆制造;光纤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 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 家庭网关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光通信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数
  
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家用电 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集成电路销 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 元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终 端测试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广 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 设备);光电子器件制造;数字视频 监控系统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 工智能硬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 子元器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理;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电线、电缆经营;光学仪器销售;光 纤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缆销售 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 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 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 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 统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物联网设备 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 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 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 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 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家 用视听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云计算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字家庭产品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 用电器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 造;网络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 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光电 子器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 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 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国 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电线、电缆经营; 光学仪器销售;光纤销售;光通信设 备销售;光缆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终 端测试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 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 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 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 备修理;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对外承包工程;广播影视设备销 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 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真 空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 售;云计算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 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体育消 费用智能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销 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 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电机
销售;电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 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器设备销 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 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服 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 零售;金属工具销售;储能技术服务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车 载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汽 车零配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 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个人卫生用 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消毒剂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服饰零售 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金属工 具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 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齐智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齐智投资”) 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鑫科技”)、郭庆、陈国才、陈航、 吴剑鸣、程峰、毕义国、章征宇、卜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齐智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齐智投资”) 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鑫科技”)、郭庆、陈国才、陈航、 吴剑鸣、程峰、毕义国、章征宇、卜

佳俊。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 24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 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 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额为3000万 股,具体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 例(%) 郭庆 10,602,000.00 35.34 齐智投资 6,417,000.00 21.39 陈国才 3,348,000.00 11.16 陈航 2,232,000.00 7.44 吴剑鸣 2,100,000.00 7.00 中鑫科技 1,506,000.00 5.02 程峰 1,395,000.00 4.65 毕义国 1,116,000.00 3.72 章征宇 837,000.00 2.79 卜佳俊 447,000.00 1.49 合计 30,000,000.00 100.00佳俊。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24 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 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 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额为30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具体持股 比例如下: 持股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 例(%) 郭庆 10,602,000.00 35.34 齐智投资 6,417,000.00 21.39 陈国才 3,348,000.00 11.16 陈航 2,232,000.00 7.44 吴剑鸣 2,100,000.00 7.00 中鑫科技 1,506,000.00 5.02 程峰 1,395,000.00 4.65 毕义国 1,116,000.00 3.72 章征宇 837,000.00 2.79 卜佳俊 447,000.00 1.49 合计 30,000,000.00 100.00      
 股东名称持股数持股比 例(%)    
     股东名称持股数持股比 例(%)
 郭庆10,602,000.0035.34    
     郭庆10,602,000.0035.34
 齐智投资6,417,000.0021.39    
     齐智投资6,417,000.0021.39
 陈国才3,348,000.0011.16    
     陈国才3,348,000.0011.16
 陈航2,232,000.007.44    
     陈航2,232,000.007.44
 吴剑鸣2,100,000.007.00    
     吴剑鸣2,100,000.007.00
 中鑫科技1,506,000.005.02    
     中鑫科技1,506,000.005.02
 程峰1,395,000.004.65    
     程峰1,395,000.004.65
 毕义国1,116,000.003.72    
     毕义国1,116,000.003.72
 章征宇837,000.002.79    
     章征宇837,000.002.79
 卜佳俊447,000.001.49    
     卜佳俊447,000.001.49
 合计30,000,000.00100.00    
     合计30,000,000.00100.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528,29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39,528,294股,无其他种类 股份。第二十四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139,528,294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139,528,294股,无其 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何资助。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新增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其他重 大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其他重 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 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符 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提 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担保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第五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 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
  
  
  
  
  
  
 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即3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 通知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 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表 决权通过现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 知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 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表 决权通过现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六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已删除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七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 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 其他内容。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注:“中小投资者”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注:“中小投资者”指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八十四条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 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 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 新表决。第九十条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 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 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或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 新表决。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第九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 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监事 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 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第九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 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日10日前向董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 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 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 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
  
  
  
  
  
  
  
  
  
  
  
  
  
  
  
  
  
  
  
  
  
  
  
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 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 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 的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 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 行分开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 董事会中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 定当选的董事。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 行分开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 董事会中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 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 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七条独立董事的选举亦 适用本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第九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第一百〇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六条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如果公司的职工人数超过300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 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 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 业竞争限制等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任职要求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任职要求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五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董事 长一名。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 长1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 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 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 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 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 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会审批 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 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4、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 助,非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 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可以用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 通信、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 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可以用
  
  
等其他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屏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进行 并以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 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 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其他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屏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进行 并以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 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 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均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 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 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 成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 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 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成 3 1 员为 名,其中独立董事 名,由董 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成 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 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 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经理 按照分工,协助经理分管具体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已删除
  
第一节监事已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已删除
  
  
  
  
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 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删除
  
  
  
  
第二节监事会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已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已删除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已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已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已删除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其调整: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 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其调整: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 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 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系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20%);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以 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 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 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系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20%);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 以及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 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 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比例的基 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 以及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 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 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比例的基 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独立 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 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 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 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 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合理原因。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先制订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独立 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 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 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 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 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合理原因。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先制订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的调整:公司将 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 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的调整:公司将 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 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订,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九)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九)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已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 者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 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通知传真 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 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日为送达日期;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则以被通知人接到电话之日作为通知 到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传真 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 子邮件发送完毕第2日为送达日期;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则以被通知人接到电话之日作为通知 到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股东会决议通过不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或法律、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告公司终止。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六条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百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除此之外,本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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