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301006):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由公司统一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公司在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职能、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或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明确告知涉及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该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1: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注2: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详细说明。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公司简称:迈拓股份 公司代码:30100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2: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迈拓股份 公司代码:301006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附件 3: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 函致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凡属于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和依法接收内幕信息的 单位/个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资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 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 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 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如因保 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将可能 导致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5、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4: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 息的使用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 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 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 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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