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301006):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46:28 中财网
原标题:迈拓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06 证券简称:迈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如下:1、修改“监事、监事会”以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相应条目编号顺延;
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号),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82万股,于 2021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号),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82万股,于 2021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 票代码为30100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10名自然人及1名合伙企 业,上述股东在江苏迈拓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 年12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其拥有的江苏 迈拓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0月31日审计 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10,000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孙卫国、杨荣福、沈激、 葛建平、唐绪锦、路兵、吴正新、赵家事、陈渠、 辉金鹏、南京旺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按 规定行使董事会职权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不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七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各项交 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七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指标中第(一)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审 议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新增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 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相应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 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 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身份。 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 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 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公司召 开股东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 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 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需要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 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 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 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 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 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 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而 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 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新增第六十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 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 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 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 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删除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超过董事会交易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 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八十二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 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 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 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 求如下: ……………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 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 述内容。……………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 选举)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 下: ……………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 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
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 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 开。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 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置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0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0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0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提议、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 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必须经超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董事审议同意: (一)对外担保;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 制与程序 …………………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第一百六十二条(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 制与程序 …………………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分别经审计委员会和过半数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删除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 项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四) 项方式进行。
删除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任 一 媒 体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九一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〇七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由于上述条款的变更,《公司章程》的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公司“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步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公司根据《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修订了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变更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1、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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