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如下:1、修改“监事、监事会”以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号),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82万股,于
2021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号),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82万股,于
2021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
票代码为301006。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
|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10名自然人及1名合伙企
业,上述股东在江苏迈拓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
年12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其拥有的江苏
迈拓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0月31日审计
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10,000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孙卫国、杨荣福、沈激、
葛建平、唐绪锦、路兵、吴正新、赵家事、陈渠、
辉金鹏、南京旺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的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
|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按
规定行使董事会职权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不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
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七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各项交
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七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指标中第(一)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审
议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
| 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
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相应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
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
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身份。
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
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
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公司召
开股东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
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
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需要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
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
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
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
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
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
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而
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
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
新增 | 第六十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
| 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
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
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
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
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删除第六十二条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超过董事会交易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
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
第八十二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
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
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
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
求如下:
……………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
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
述内容。……………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
选举)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
下:
……………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
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 |
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
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
开。 | 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
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置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0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0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0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提议、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
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必须经超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董事审议同意:
(一)对外担保;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
制与程序
…………………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 第一百六十二条(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
制与程序
…………………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分别经审计委员会和过半数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
删除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
项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四)
项方式进行。 |
删除第一百六十七条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任
一 媒 体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九一条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〇七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由于上述条款的变更,《公司章程》的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公司“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步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公司根据《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修订了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